|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用建筑節能,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以下簡稱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金融、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SPAN>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審計、質監、工商、稅務、機關事務、價格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筑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并根據規劃安排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開發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綠色建筑建設等建筑節能活動。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依照法定程序發布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色建筑標準,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根據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環保和節能運行管理的要求,建設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筑。 城鎮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建筑節能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建筑節能意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