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對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的; (二)未依法將規劃許可有關內容進行公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委托無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委托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轉包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海岸帶、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 (二)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等技術規范、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臺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或者繼續施工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