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和業務考核。 第四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和信用檔案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從業行為、信用等級評價等情況,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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