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造價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ǘ└潘愣~、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 ?。ㄈ┕こ塘壳鍐斡媰r規則; ?。ㄋ模┤斯ぁ⒉牧?、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 ?。ㄎ澹﹪液褪∫幎ǖ钠渌媰r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八條 統一計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發布。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發布。 統一計價依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設工程。 第九條 行業計價依據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發布。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組成,應當符合統一計價依據的技術要求。 行業計價依據適用于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 第十條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適用于特殊條件下需要補充編制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編制,并與經濟社會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狀況相適應。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技術和管理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企業定額,用于企業內部計價、成本核算等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 采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信息,并定期向社會發布。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數據庫,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