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城市建設管理實行行政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城市建設活動依法進行。 第三十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城市建設監察執法體制,對城市建設監察執法隊伍實行統一管理,監督城市建設監察執法隊伍依法對城市建設各項活動進行綜合監察,不得進行重復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必須熟知有關城市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忠于職守,清正廉明,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對城市建設活動實施監察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檢查,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一條 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實施監察時,必須佩帶統一的城建監察標志,出示城建監察證件。無城建監察證件和未出示城建監察證件的,被監察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二條 城市建設活動必須接受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城市總體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環衛設施用地、園林綠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地等不得占用;確需占用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有關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市民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