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環境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和從事城市建設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管理,是指對城市建設規劃和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的建設管理及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方針,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設水平。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土地、工商、交通、環保、電力、郵電、水利、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建設行業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服務標準,接受公眾監督,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宣傳和社會公德教育,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建設管理,并有權對城市建設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對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