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銷售與租賃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定向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總攬、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規范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產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