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檢測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檢測單位是指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從事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機構。
第四十三條檢測單位不得以其他檢測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不得轉讓檢測業務。
第四十四條檢測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的委托,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第四十五條檢測報告應當有符合資格的檢測人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并加蓋檢測專用章。
工程檢測應當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檢測單位對見證、送檢情況應當如實、全面記錄。
檢測單位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第四十六條檢測單位應當單獨建立不合格檢測項目臺帳,出現不合格檢測項目應當及時通知監理、施工單位及質監機構;對可能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質監機構,并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分別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和相互銜接,不得隨意涂改、抽撤。 |